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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失責行為決定 (default decision)指決定吊車公司有第24條所列的失責行為,但並不包括 —— (a) 關乎《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的適用的決定,或關乎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或根據該條例發出的實務守則的適用的決定; (b) 概括地與吊車系統的安全有關的決定; (c) 局長根據第25條送達補救失責行為通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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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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