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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可就某項決定而根據本條例或工程項目協議進行仲裁,而吊車公司就該項決定發出擬展開仲裁程序的通知,則吊車公司可在自發出該通知當日起計的28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申請發出第(2)款所述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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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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