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接獲根據第(1)款就某項決定提出的申請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棄期間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發出指示。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在接獲根據第(1)款就某項決定提出的申請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棄期間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發出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