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款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的決定,可在符合根據第(2)款發出的指示的情況下,於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棄期間予以強制執行。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款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的決定,可在符合根據第(2)款發出的指示的情況下,於等候仲裁程序的裁定或被放棄期間予以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