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不會僅由於下列原因而承擔法律責任 —— (a) 建造工程是按照本條例或工程項目協議進行的; (b) 建造工程是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條例經公職人員進行視察或作出批准的。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不會僅由於下列原因而承擔法律責任 —— (a) 建造工程是按照本條例或工程項目協議進行的; (b) 建造工程是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條例經公職人員進行視察或作出批准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