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正
法官現任(依已公開判決推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 – 115 年 4 月
李太正法官目前在哪個法院任職?
李太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民國 91 年 12 月到任(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2,168 筆(民國 90 至 115 年,案號年度)。判決書最常提及的見解為判例「49 年台上字第 1251 號」(提及 35 次)。資料截至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 在哪個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常審什麼案
- 民事為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公開判決
- 2,168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 每年收錄
- 民國 90–115 年・滑過看各年件數
基於 2,168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李太正法官的重點數據速覽有哪些?
每一句都是完整事實,附分母與資料期間,可一鍵複製並帶著出處引用。
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李太正 法官在民國 90 至 115 年間(案號年度)共有 2,168 筆判決書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主要任職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截至 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李太正 法官最常審理的案件類型依序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監護宣告(依案由頻率統計,描述案件組成,不是傾向評價)(截至 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李太正 法官有 3 件承審判決獲司法院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截至 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李太正 法官的判決書最常提及判例「49 年台上字第 1251 號」,共 35 次(僅呈現判決書中提及之事實,不代表法官立場)(截至 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李太正 法官的公開判決案號年度分佈於民國 90 年至 115 年(截至 民國 115 年 4 月 30 日・LawPlayer 統計・以司法院原始判決為準)。
李太正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李太正法官的 2,095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11 個領域,以「一般案件」747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 一般案件747 筆(35.7%)
- 家事501 筆(23.9%)
- 毒品309 筆(14.7%)
- 竊盜223 筆(10.6%)
- 婚姻家庭124 筆(5.9%)
- 交通81 筆(3.9%)
- 傷害43 筆(2.1%)
- 詐欺29 筆(1.4%)
- 重大刑案12 筆(0.6%)
- 選舉7 筆(0.3%)
- 其他領域19 筆(0.9%)
李太正法官的有期徒刑刑期中段落在哪裡?
李太正法官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186 筆判決中,刑期中位數為 10 個月。
10 個月中位數
一半案件的刑期在中位數以下、一半在以上。
不呈現最短與最長刑期: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萃取誤差偏高,極值不可信,只呈現中段。
僅計判決書中可解析出明確有期徒刑刑期的 186 筆,含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不含拘役、罰金、緩刑與無刑期之裁判。
李太正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李太正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10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 其他1,312 筆(60.9%)
多為程序性決定,如延長羈押、定應執行刑;內容要看個別裁判書完整說明
裁判的結果樣態非常多,無法全部自動歸入固定分類。被歸進這一類不代表結果特殊或異常,多數是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少數是分類規則還沒涵蓋的型態。
- 准許334 筆(15.5%)
法院同意了聲請的事項,例如核發保護令、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 有罪202 筆(9.4%)
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刑度從罰金到重刑差距很大完整說明
「有罪」只說明犯罪成立,輕重要看主文:可能是罰金、緩刑、得易科罰金的短期刑,也可能是重刑。同一個結果分類底下,人生影響天差地遠。
- 駁回158 筆(7.3%)
這次的請求或上訴沒有被接受;駁回的是「請求」,不是判你輸掉整個案件完整說明
民事的駁回:原告這次的請求沒過,多數還能上訴。刑事的駁回:常見是「上訴駁回」,意思是維持原判;對被告是上訴沒成功,對檢方上訴的案件則是被告守住了原判。看到駁回,先看「誰的什麼請求」被駁回。
- 不受理39 筆(1.8%)
起訴或聲請不符法定要件,法院沒有進入實質審理,不等於敗訴完整說明
常見原因:告訴乃論的案件撤回了告訴、重複起訴、欠缺告訴權、被告死亡等。問題出在程序門檻,不是法院判斷了對錯。
- 移送30 筆(1.4%)
案件改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不涉及誰對誰錯
- 原告勝訴25 筆(1.2%)
法院准許原告全部或主要請求;對方通常仍可上訴
- 廢棄原判25 筆(1.2%)
上級法院認為原判決有問題,把它推翻,之後可能改判或發回重審完整說明
刑事與行政用「撤銷」、民事用「廢棄」,意思相同:原判決失效。被撤銷不代表最終結果翻盤,要看後續是自行改判還是發回更審。
- 程序裁定18 筆(0.8%)
處理程序中的事項(如補正、停止、續行),與案件輸贏無關
- 無罪12 筆(0.6%)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行為不構成犯罪完整說明
無罪推定原則:要定罪,檢方必須把犯罪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據不夠,法院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判決不等於「法院認證清白」,也不等於「放走壞人」。
其他未列入上方分類的判決:13 筆(可在下方判決列表逐筆查看)。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李太正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李太正法官共有 2,168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其他」1,312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停在任一項可看白話解釋。
年度為案號年度(民國),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
李太正法官審理過哪些判決?
李太正法官共有 2,168 筆已公開判決,以下列出其中 20 筆。
- 115年度家聲字第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家聲和解
- 115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暫時處分家聲抗駁回
- 115年度家聲字第10號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家聲
- 115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假扣押家事聲廢棄原判
- 114年度婚字第102號離婚婚
- 115年度家聲字第9號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家聲
- 115年度家聲字第11號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家聲
- 114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亡准許
- 114年度苗家繼簡字第7號返還不當得利苗家繼簡駁回
-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家繼訴
- 114年度婚字第23號離婚婚
- 113年度婚字第113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婚
- 113年度婚字第113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婚
- 114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苗家繼簡
- 115年度家全字第1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家全
- 114年度養聲字第3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養聲
- 115年度護字第28號延長安置護
- 114年度婚字第70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婚原告勝訴
- 111年度苗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苗家繼簡更一
- 114年度家聲字第17號給付違約金家聲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