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柏嘉
法官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112 年 3 月 – 112 年 3 月
黃柏嘉法官曾在哪個法院任職?
黃柏嘉,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民國 112 年 3 月 – 112 年 3 月,依已公開判決推定)。本站收錄其承審判決 1 筆(民國 111 至 111 年,案號年度)。判決書最常提及的見解為判例「92 年台上字第 128 號」(提及 1 次)。資料截至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 在哪個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常審什麼案
- 刑事為主妨害風化
- 公開判決
- 1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基於 1 筆已公開判決之解析。
本頁僅呈現已公開裁判書之客觀彙整,不對任何司法人員作成評價或排序。
黃柏嘉法官的案件領域分佈是什麼?
黃柏嘉法官的 1 筆已分類判決分佈於 1 個領域,以「一般案件」1 筆為首。
領域由程式依判決書內容自動分類;件數反映案件分配的組成,與審理方式無關。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一般案件1 筆
黃柏嘉法官的判決結果分類各是什麼意思?
黃柏嘉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自動分類為 1 類,以下逐類列出件數與白話解釋。「駁回」「不受理」指的是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等於誰輸誰贏。
「駁回」不一定是輸、「不受理」也不等於敗訴;每一類都附白話解釋,展開看完整說明。
總數未達 50 筆,僅列件數不計比例。
- 無罪1 筆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行為不構成犯罪完整說明
無罪推定原則:要定罪,檢方必須把犯罪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證據不夠,法院就應該判無罪;無罪判決不等於「法院認證清白」,也不等於「放走壞人」。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可能存在誤差;一切以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原文為準。
黃柏嘉法官的判決結果與案由分佈如何?
黃柏嘉法官共有 1 筆已公開判決,結果分佈以「無罪」1 筆最多;以下為完整計數統計。
有罪與無罪判決合計 1 件(未達揭露條件,僅列件數)。
案由・結果・年度三個切面看同一批判決;點任一段可鎖定該類別。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結果分類由程式自動解析;停在任一項可看白話解釋。
年度為案號年度(民國),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
黃柏嘉法官審理過哪些判決?
黃柏嘉法官共有 1 筆已公開判決,以下列出其中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