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秩易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潮秩易字第9號
- 移送機關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峰明
- 受處分人
- 翁理文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潮警偵秩字第10731083000號案件處分書處罰罰鍰新臺幣3000元,因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亦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所明訂。準此,移送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被處罰人易以拘留者,以罰鍰之裁處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而告確定,且經移送機關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之情形為限。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翁理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潮警偵秩字第10731083000號案件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處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翁理文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經查,移送機關雖於易以拘留聲請書記載系爭處分書係於107年5月27日確定、罰鍰完納期限係至107年6月7日止云云,並提出潮警偵秩字第10731496202號易以拘留聲請書、潮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0號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院卷第4-5頁)。惟前引送達證書所記載之送達文書,係潮州分局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翁理文;另觀諸卷所附送達證書,翁理文於107年5月21日簽收者,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而已。基上,可知移送機關自始未曾將系爭處分書之「執行通知單」送達予受處分人翁理文,移送機關並未通知受處分人翁理文依限繳納罰緩,且無從起算罰鍰完納期限,自不生逾期未完納而得聲請易以拘留之問題。從而,聲請機關以受處分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