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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計重零點八公克),沒收銷燬;玻璃吸食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至扣案物品一包,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以基安非他命試劑檢驗後,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其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沒收銷燬;又前揭扣案物之包裝袋因沾有上開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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