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新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