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黃英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恒雄、王峰濬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