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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

上訴人
江新全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銀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