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江新全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銀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