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士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士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4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