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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3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士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士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4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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