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潘快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蔚桂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被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61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送達代收人 洪文濱 被 告 蔚桂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張夢妮、張弘毅、蔚桂蘭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債務人即被告蔚桂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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