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61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法定代理人
- (送達代收人 洪文濱被 告 蔚桂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張夢妮、張弘毅、蔚桂蘭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債務人即被告蔚桂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