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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救字第3號

聲請人
謝詠芯
兼法定代理人
謝敏雄
兼法定代理人
湯美蘭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相對人
劉懷恩
兼法定代理人
劉世光

       鄭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原潮小字第1 號),聲請人均係山地原住民(排灣族),且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原潮小字第1 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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