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救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謝詠芯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敏雄
- 兼法定代理人
- 湯美蘭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黃光宇律師
- 相對人
- 劉懷恩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世光
鄭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原潮小字第1 號),聲請人均係山地原住民(排灣族),且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原潮小字第1 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