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
- 原告
- 楊明殷
- 被告
- 黃兆豪
追 加 被告 黃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第二頁中關於「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豪為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興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