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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

原告
楊明殷
被告
黃兆豪

追 加 被告 黃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第二頁中關於「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豪為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追加黃兆興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8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