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美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翰儒
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4,516 元(計算式:61.48 平方公尺×1,700 元=104,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