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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2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126號

原告
張文宗
被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祺

      藍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向被告提出書面請求,經被告於104 年10月21日函復拒絕賠償等情,有補具理由書及被告104 年度賠議字第6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已踐行前揭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系爭土地西側之排水路(即同鄉農地重劃區小排1 之7 ,下稱系爭排水路)係公有公共設施,由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下稱屏東水利會)內埔工作站負責管理維護。為妥善管理系爭排水路,屏東水利會本應定期清理淤積並辦理瓶頸疏濬作業,以維排水暢通,詎該會並未妥善管理,系爭排水路因而阻塞不通。又於102 年8 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間,系爭土地因連日降雨而積水,且因系爭排水路阻塞不通之故,積水遲至同年9 月2 日始排出,致伊於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百合竹受有損害。其次,依國家賠償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雖非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機關,然為其設置機關,則被告自應屬賠償義務機關。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4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固為系爭排水路之設置機關,惟系爭排水路現由屏東水利會負責管理,原告既主張因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有欠缺致其受有損害,則其自應向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機關即屏東水利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固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惟因設置之欠缺與管理之欠缺要屬不同原因事實,人民主張國家賠償責任時仍應究明損害之發生係何原因事實所致,非謂人民受有損害之結果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欠缺所致,即得任擇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㈡本件原告係主張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有欠缺而致其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查,屏東水利會為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機關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觀原告所提出之會勘紀錄(會勘人員包含原告、被告所屬人員及屏東水利會所屬人員)中亦記載:「五、會勘結論……㈢內埔鄉○○段000 地號土地西側排水路(農地重劃區小排1 之7 ),係屬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請農田水利會內埔工作站定期清理淤積並辦理瓶頸疏濬作業,以維排水通暢」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依此,倘原告確因系爭排水路之管理有欠缺而受有損害,則參諸上開說明,其自應向屏東水利會請求國家賠償。從而,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1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2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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