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育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哲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哲勛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哲勛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未滿20歲,係未成年人且未婚,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鄭哲勛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訴訟行為,始屬合法,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表明被告鄭哲勛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 頁),顯於法不合。茲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