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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告
顏有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白春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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