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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聖育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哲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哲勛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哲勛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未滿20歲,係未成年人且未婚,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鄭哲勛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訴訟行為,始屬合法,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表明被告鄭哲勛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 頁),顯於法不合。茲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