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陳熾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