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洪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原告所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原告所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