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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

原告
洪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原告所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為釋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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