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顏有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白春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