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秀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嬌娥、陳宏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後,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較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44平方公尺(計算式:0000-0000 =44),而上開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 元,依此,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1,560元(計算式:44490 =215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