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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4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秀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嬌娥、陳宏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後,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較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44平方公尺(計算式:0000-0000 =44),而上開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 元,依此,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1,560元(計算式:44490 =215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4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