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楊美文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613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本息,其聲請本院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同段502 建號建物(含增建部分)為查封、拍賣,上開不動產之價值則為1,810,000 元(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其中土地部分為300,000元、房屋部分為1,51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向本院補繳。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