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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訴字第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訴字第5號

原告
謝滿妹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法扶)
被告
吳明發

按原告於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不得

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確認

對許正雲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300萬元不存在,嗣再以情事變更

為由變更當事人為吳明發,並就本票債權部分,減縮聲明為確認

對吳明發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範圍內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此部分既為減縮聲明,原告已繳納之3萬700元裁判費

不予退還。另原告就抵押權部分,再追加確認吳明發所設定登記

之抵押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130萬5,000元,應補繳1萬3969元,原告已繳納3,861元,尚應

補繳1萬1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倘逾期

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請求確認抵押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部分

之請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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