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訴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訴字第5號
- 原告
- 謝滿妹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誼律師(法扶)
- 被告
- 吳明發
按原告於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不得
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確認
對許正雲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300萬元不存在,嗣再以情事變更
為由變更當事人為吳明發,並就本票債權部分,減縮聲明為確認
對吳明發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範圍內之本票債
權不存在,此部分既為減縮聲明,原告已繳納之3萬700元裁判費
不予退還。另原告就抵押權部分,再追加確認吳明發所設定登記
之抵押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130萬5,000元,應補繳1萬3969元,原告已繳納3,861元,尚應
補繳1萬1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倘逾期
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請求確認抵押債權超過169萬5,000元部分
之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