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王月嬰因107 年潮簡字第283 號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7 年潮救字第8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28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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