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素梅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孔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