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送達代收人
- 謝念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銘利、陳丁祥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前經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嗣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7,422 元【計算式:
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0 元ㄨ面積1,212.37平方公尺=727,
422 元,見本院卷第23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據此核算第一
審裁判費應徵7,930 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11,895元,故上訴人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90 元(計算式:7,930 元-1,440 元
=6,49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