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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33號

撤銷買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謝念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銘利、陳丁祥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前經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嗣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7,422 元【計算式:

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0 元ㄨ面積1,212.37平方公尺=727,

422 元,見本院卷第23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據此核算第一

審裁判費應徵7,930 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11,895元,故上訴人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90 元(計算式:7,930 元-1,440 元

=6,49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3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買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