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陳韵蓁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年律師
- 被告
-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權
- 訴訟代理人
-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