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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

原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律師
被告
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權
訴訟代理人
莊青熹

      陳韋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本院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詢之事項尚未回覆,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 年8 月25日9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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