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志瑋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5986 號),惟被告葉志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