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禹靚
吳政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秀玉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6號),惟被告黃秀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