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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15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麥元馨

原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璋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惟被告黃永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1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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