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03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豊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惟被告豊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被告租用門號設備契約相關資料。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