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54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政信
- 訴訟代理人
- 鍾家峻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補字第954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