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黃朝明
- 被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補字第154號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