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育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育郎、柯吉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