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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原簡字第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思怡

上訴人即

原告
莊臣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白慧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原簡字第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5,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原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