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96號
- 原告
- 陳泓妤即陳家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棋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棋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潮補字第696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棋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棋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