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四О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四О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