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四七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四七一號
- 原告
-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