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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四七一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余德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四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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