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余德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
朝三商行設屏東市勝豐里謙正巷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五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