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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甲○○
上3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一    乙○○    643,050元
二    丁○○    180,200元
三    甲○○    140,250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裁判費(新臺幣)
一    乙○○    10,575元
二    丁○○    2,985元
三    甲○○    2,32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2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