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約變更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具狀略以:㈠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㈡被告無力清償債務云云。惟查,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故被告抗辯違約金過高,恐有誤會。另被告有無能力清償,並不得做為對抗原告之理由,故被告上開所辯,均非可採。從而,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原告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