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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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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潮簡字第127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12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