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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1 紙為證,被告則到庭辯稱:在借款之後,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償還了2年多,因無法繼續繳納中斷了兩個月之後進入協商,協商後,以每個月3,500 元,分36期償還所有借款,但銀行從沒有提供明確的還款進度,例如:已經繳了多少錢?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加利息要繳多久才能繳完?銀行方面未提供相關利息資訊,對於高額循環利息似乎像無底洞般,本人在無知的情況下持續還款,殊不知離清償的日于遙遙無期,最後無力負擔。

又協商過後積極償還,但應付家庭基本開銷、扶養親屬已是饘粥餬口入不敷出,苦撐1 年後中斷繳款。單薄的收入面對銀行過高的利率,本人有積極之還款意願,無奈目前收入微薄負擔又重,著實無力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再者,本人實為經濟上、社會上之弱勢,盼庭上能給予法律上之援助,對於利息、違約金等不合理費用予以刪減等語。惟被告對於借款金額到庭係陳稱:可確定協商是以12萬多元,分3年繳完,每月繳3,500元,已繳1 年等語(本院卷第21頁),則依被告上開所述,被告既係繳了1年約4萬元,顯然尚餘8 萬多元未繳納,與原告所主張積欠之金額即未有不符,故被告質疑欠款金額,容非可採。至於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自無從予以刪減,另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未違民法第205 條最高利率之限制,依法原告得為此請求。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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